致: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”)接受9728太阳集团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委托,指派张宇侬律师、徐浩诚律师(以下合称“本所律 师”或“经办律师”)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(以下简称“本次股东 大会”),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股东大会规则》”)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,以及《启迪 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、《9728太阳集团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》”) 的规定,本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。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,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,本所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。
特别提示: 1、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; 2、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。 一、会议召开情况: 1、会议召开时间:2023 年 1 月 13 日(星期五)下午 15:00-17:00 网络投票时间: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3 日 上午 9:15—9:25,9:30-11:30,下午 13:00-15:00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3 日 9:15-15:00 期间的任意时间。
作为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(以下简称“9728太阳集团”或“公司”)第十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,我们参加了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, 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等法 律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。现基 于我们独立、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下:
作为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,根 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》、《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》、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 定,我们对本次董事会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。现基于我们独立、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:
根据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经营发展需要,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88,15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,其中不超过 43,050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,包括流动资金贷款、保函、信用证、承兑汇票、融资 租赁、保理等业务,期限不超过 5 年;不超过 45,100 万元额度用于长期项目贷款、融资租 赁等业务,期限不超过 20 年。
一、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1、为推进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新能源产业转型的战略 布局,同时实现新能源相关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,公司拟与启迪集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(以 下简称“启迪集群”)共同投资在北京设立启环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启 环能源”,拟定名称,实际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),并拟签署《投资合作协议》。启 环能源注册资本为 5,000 万元,公司以现金出资 2,550 万元,占其注册资本的 51%;启迪集 群以现金出资 2,450 万元,占其注册资本的 49%。